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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社扔下游客不管了 游客冷风中苦等两小时

发表于:2024-12-23 作者:第一云南网编辑
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2月23日,导游被打,游客苦等没人管。这个"十一"长假,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刘先生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。刘先生回到家后,越想越觉得生气,于是找到记者维权。气愤:游客冷风中苦等两小时9月30日,刘先生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

导游被打,游客苦等没人管。这个"十一"长假,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刘先生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。刘先生回到家后,越想越觉得生气,于是找到记者维权。


气愤:游客冷风中苦等两小时


9月30日,刘先生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1号的沈阳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,报名参加了10月3、4日的冰峪沟、步云山温泉两日游。


10月3日一大早,刘先生便踏上了旅行社制定的旅游大巴,并在导游苏龙的讲解下,了解了本次旅游的行程。


刘先生说:"苏导游在车上特意强调了纪律性,说出门在外一定要遵守时间,不能因为一个人迟到而耽误大家的时间。"当天的行程为参观冰峪沟景区,在下车前,导游又再一次强调了时间的问题,"导游说,让我们回来时千万不要迟到。"


冰峪沟的景色秀美,刘先生完全沉醉于这山水之间。下午,刘先生基本欣赏完了冰峪沟景区的景色,接下来的时间是旅游团的自费项目,游客自愿参加,"我觉得自费项目没什么意思,就没有去玩,导游说可以从景区的南门出去到停车场等着大家集合。"刘先生说。


刘先生说自己是近下午4点到达了导游口中的停车场,本以为旅游大巴已停在了停车场内,但找寻一圈下来发现并没有大巴车的踪影,于是刘先生询问了停车场的管理员,"管理员说,停车场只能停放私家车,至于旅游大巴都是导游等队伍人数到齐后,再给大巴司机打电话,司机会从离停车场7公里外的地方开过来。"刘先生告诉记者,当时太阳已经开始西落,山谷里的温度急剧下降,同行旅游团中的女游客已冻得发抖。


下午5时,旅游团中的大部分游客已经都站在了停车场,却迟迟不见导游和那几名选择自费项目的游客。刘先生说,当时的温度很低,停车场完全是露天在室外,四周没有任何可避风保暖的地方,又经过了一个小时的等待,旅游团的很多游客开始了抱怨。


"我看大家冻得都不行了,就给导游打了一个电话,苏导游说,他那边出了点事情,现在回不去,我当时就提出他给旅游大巴的司机打一个电话,让司机把车开来,让在停车场等候的游客先上车休息,可是苏导游却说,我这有事,没时间打电话,你再等会吧。"刘先生说,一想到当时的场景,到现在都很气愤。


无奈:旅行社和导游都失声


刘先生从其他游客的口中得知,导游所说的"出了点事情"原来是指自己旅游团的导游与另外三支旅游团的导游发生了口角,并大打出手。刘先生告诉记者,知道自己旅游团的导游挨打的消息后,他第一时间就给旅行社打去了电话,"我跟旅行社的人说,我们40多名游客已经在停车场站了一个多小时了,而且已经有人打喷嚏、流鼻涕了,让旅行社想办法联系一下旅游大巴的司机,可是旅行社的人却说,他要先找导游了解一下情况,她不知道大巴司机的电话。"


然而最让刘先生气愤的是,接下来的一个小时,旅行社和导游均没有打过一个电话询问游客的情况,刘先生说:"我们就像被人遗弃了一样,看着停车场里的一批又一批的游客上车了,我们却在那挨冻。"


直到晚上6点,刘先生旅游团的旅游大巴才缓缓驶入停车场,刘先生等40多名游客终于登上了大巴车。刘先生说,上车后,大巴并没有开走而是在停车场内又等待了1个多小时,一直等到晚上7点,剩余的近10名游客归来上车,旅游大巴才驶出山沟,而旅游团的导游苏龙并没有回来。


刘先生说:"在旅游车上,后回来的游客说,我们的导游被打得很严重,不能再跟着我们继续行程了。"


说法:"这是意外,请谅解!"


回来后,刘先生向沈阳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讨说法,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表示,这次事件完全是意外,导游苏龙受伤严重仍然在住院,根据当时的情况,导游苏龙的确已不能再带旅游团继续活动,而对于耽误了游客游玩的时间也是迫不得已。


刘先生提出,旅行社为什么不能联系旅游大巴来接游客,而非要让游客在停车场里挨冻?"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说,旅游大巴和旅行社不是一个公司,除了导游和大巴司机有接触,知道司机的电话外,旅行社并不知道司机的联系方式,所以当时只能先联系导游。"对于旅行社的这个解释,刘先生并不信服,他觉得这些只是旅行社的借口罢了。


日前,记者与沈阳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联系,旅行社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,的确有游客来旅行社表示对此次事件的不满,但了解导游的情况后,也谅解了这次意外。


律师:提供证明损失存在的证据是维权关键


记者将这一情况反馈给刘先生后,刘先生说:"我心里还是觉得不满意,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向旅行社讨说法。"为此,本报维权律师团成员、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范书领律师表示,游客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,可以要求赔偿损失,如果损失无法证明,至少可以要求减少价款,即退回部分旅游费用。


范律师表示,在本案中涉及的案情,只要游客方搜集相关证据用以固定事实,还是能够得到合理补偿的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"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适用下列规定:(一)质量要求不明确的,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履行;没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。可见,即使双方就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约定不明确,最低标准还是可以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来履行的,而按照此标准,游客旅游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观赏风景愉悦身心,绝不是为了在停车场站两个小时。因此,通过事件本身可以判断旅行社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,游客有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。

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:"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"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:"质量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。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,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、更换、重作、退货、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。"此外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七条也规定:"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,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、遗漏旅游景点、减少旅游服务项目、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,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,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"


因此,范律师认为,旅行社降低旅游服务标准或者存在欺诈行为,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。至于导游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,应否承担责任,旅行社在承担责任后可否向其追偿,是另外的法律关系,由旅行社依照其与导游的合同关系来处理,而本案中游客与导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,应当直接向旅行社主张权利,具体维权的途径有可协商、可向旅游局投诉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
案例·投诉:旅行社偷梁换柱 两日游变成失眠游


提起国庆期间的跟团旅游经历,文登市口管委驻地孙先生就一肚子火,原本想尽孝心安排父母出去旅游,结果却让两位老人受了不少罪。"承诺三星级住宿,到了之后才发现住的是招待所。"孙先生找到旅行社要求给个说法时,对方却表示,"招待所门口的牌子上就是三颗星"。


国庆节期间,孙先生想尽尽孝心,于是帮父母选择了一家旅行社,报名参加了该社组织的青岛、崂山、黄岛两日游。签订合同时,旅行社承诺晚上入住青岛市区三星级酒店标准间。可没想到,旅游第一天晚上导游竟然安排两位老人住在了青岛郊区一家招待所。"房间里充斥着霉味,被套是破的,床单上还有烟头烫的洞。我爸妈一晚上都没睡着。"孙先生气愤地说。


"早知道这样,说什么也不去旅游啊!"回到家中后两位老人将遭遇告诉了孙先生。本来想让二老好好散散心,没想到令父母生了一肚子气。10月8日,气不过的孙先生找到旅行社负责人讨说法。没想到旅行社负责人竟然态度极其冷淡,说这种事他们也管不了,还狡辩称"招待所挂的牌上就是标了3颗星"。无奈之下,孙先生来到了文登市消协埠口分会,向工作人员寻求帮助。


埠口消协工作人员受理纠纷后,根据王先生提供的旅游合同,马上电话联系了该旅行社,了解相关情况后,要求旅行社将所租宾馆的资质和相关合同送到埠口消协。旅行社负责人马上对此表示抱歉,并解释十一黄金周旅游的人非常多,超出了旅行社的计划,因此造成了一部分消费者住进了另订的旅馆,孙先生父母所住招待所确实没有达到3星级标准,并表示愿意对孙先生进行赔偿。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,旅行社同意赔偿200元损失费并再次表达了歉意。


相关链接:拒绝履行旅游合同,最高罚50万元


旅行社"甩团"问题,可以根据《旅行社条例》的规定加以规范,即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与领队不得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,否则将处旅行社最高50万元、导游与领队最高5万元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。


现在有三种旅游投诉比较常见:一是零付团费,即旅行社以低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,然后在旅游行程中诱导甚至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;二是虚假广告,旅行社对其服务标准、旅游行程等事项作不符合实际的宣传;三是合同违约,旅游行程约定之后,因各种原因不能兑现旅游合同确定的行程、完全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。


对上述问题,《旅行社条例》都作出了相应明确规定,如严禁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;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,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,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,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、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、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,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;合同订立后,旅行社及导游、领队非因不可抗力原因,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等。


违规转团、卖团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行为,违规旅行社不仅应承担违约责任,还要承担由此给游客造成的各种物质及精神损失。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谨慎,尤其要明确注明是否同意转团、并团,以及转团、并团旅行社的名称,这样一旦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,游客可以凭旅游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
提醒:发生旅游纠纷如何投诉?


消费者应采取怎样的措施避免和解决旅游纠纷,以弥补旅途中的不快呢?业内人士给出以下提示。


由于旅游纠纷大都因合同引起,因此旅行者要慎签合同。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最好对照已出台的《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》。


出现旅游纠纷时,消费者可直接找旅行社进行协商,但与旅行社协商未果的复杂纠纷,消费者可通过下面几种方式解决纠纷。


在旅行过程中,可向当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。


已旅游归来,可到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质监所投诉。


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。


最好先咨询律师,然后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起仲裁或诉讼。


在旅游过程中,游客应当保存好一切可能用得着的证明材料,如旅游合同,旅游发票,景点门票,医疗单据等。不要仅凭口头承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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